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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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9-07-20 | **施行日期**:2009-07-20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库〔200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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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
(一)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
(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操作流程。
二、采购执行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各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由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采购人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项目,不得拖延。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结果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三)及时反馈采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制度不断完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