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6-02-21 | **状态**:未知
**文号**:财库〔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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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申请材料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条件和设施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延续与变更
(一)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三)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