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Buddy政府采购AI审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7-01-10 | **施行日期**:2007-01-10 | **状态**:已废止

**文号**:财库[2007]2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随机进行,确保公正性。

二、评审纪律

(一)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

(三)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四)评审专家应当独立评审,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胁迫其他评审专家。

三、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的,应当停止评审,书面告知采购人。

四、评审结果

(一)评审委员会应当出具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二)评审报告应当包括评审过程、评审意见、推荐意见等内容。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页内容有疑问?

GPBuddy 基于政府采购法规知识库(1201 篇可查阅法规/问答)提供 AI 智能问答, 有法有据、引用可验。也可以直接上传采购文件做 AI 智能审查。

内容整理自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与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项目请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