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5-07-17 | **施行日期**:2015-07-17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库〔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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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二、公开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 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
2. 资格预审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5. 终止公告。
(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1.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3.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渠道
(一)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四、公开时限
(一)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
(二)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对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