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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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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1-01-27 | **状态**:已废止

**文号**:财库〔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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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单位:

为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编报内容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二、编报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

1. 集中采购计划;

2.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3. 分散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1. 采购项目执行进度;

2. 采购方式使用情况;

3. 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4. 资金支付情况。

(三)信息统计报表

1. 政府采购规模统计;

2. 政府采购结构统计;

3. 节约资金情况统计;

4. 中小企业采购情况统计。

三、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二)编报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三)各中央单位应当加强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编报质量。

四、编报时间

(一)政府采购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按季度报送,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三)信息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对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编报或者编报质量较差的单位,财政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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