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6-05-03 | **状态**:已废止
**文号**:财库〔20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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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6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含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在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
(二)检查项目范围为2016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个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二、检查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情况,包括:
1. 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
2. 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3. 评审活动的组织情况;
4. 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5. 质疑投诉的处理情况;
6. 采购档案的管理情况。
(三)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
(二)现场检查:对部分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三)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
(二)检查阶段:组织检查人员对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三)处理阶段: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总结阶段: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