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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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6-10-24 | **施行日期**:2008-01-01 | **状态**:已废止
**文号**:财库[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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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库[2006]9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现就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
二、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作为采购的重要依据。在性能、技术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四、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清单中的产品以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准。
五、各地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采购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