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 **施行日期**:2020-11-29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732号
## 概述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演出机构和演出活动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二)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第七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