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 **施行日期**:2005-05-01 | **状态**:现行有效
## 概述
(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实施下列监管:(一)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二)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三)电力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实施下列监管:(一)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二)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系统安全实施下列监管:(一)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电力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电力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