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 **施行日期**:2018-03-19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698号
## 概述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