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地方财政 | **地区**:深圳市 | **效力级别**:省级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6-11-30 | **状态**: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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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深财规〔2018〕5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依托深圳政府采购平台,搭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服务平台,为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融资模式**
(一)融资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凭政府采购订单(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申请融资的供应商应当是中小企业。
(二)融资额度。融资额度根据政府采购订单(合同)金额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
(三)融资利率。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融资期限。融资期限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操作流程**
(一)订单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在政府采购平台确认订单信息。
(二)融资申请。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发起融资申请,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融资产品。
(三)融资审批。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订单信息和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快速审批。
(四)资金发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融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