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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体工商户参加招标活动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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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写于2019年的一篇旧文,因经常被问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故重发一次,与朋友们一起探讨。

写此文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施行,但民法典在此问题上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并无不同,因此文中的观点和结论至今未发生变化。

经常有代理机构的朋友纠结个体工商户在招标活动中的地位。

问题大体为:

1.个体工商户能不能参加招标活动?

2.如果能参加,其法律地位是什么性质?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吗”?

3.如果个体工商户参加了招标活动,评审时如何查询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

下面我们来逐一讨论以上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条例》

(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 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一)个体工商户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我国民法理论上一直对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存有争议。

民法学家

王利明教授

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所出现的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而另一个民法大家

梁慧星

教授

认为,个体工商户既以

“户”为单位,应当属于区别于单个自然人的组织体。

(梁彗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

但在我国民法立法实践中,从《民法通则》制定时开始,一直坚持民事主体二元论,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的自然人一节,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沿袭了这种体例,仍将个体工商户归入第二章自然人的第四节。

在《民法总则》的体例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并列,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章节下的特殊形式,不视为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个体工商户规定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条例中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等同于自然人,只是强调了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个体户,本质上是两个或多个自然人的集合,并不构成法律地位的变化。

也就是说,虽然理论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存有争议,但立法中却并未把个体工商户视为法律意义上的

“其他组织”。

(二)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可见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只有自然人身份的户主(业主)作为诉讼当事人。

(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体工商的债务清偿范围确定为自然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意见》中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这种债务清偿规定,显著区别于法人的有限责任,也与非法人组织的无限责任不完全一致,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三、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理解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让我们来看看《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对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并未作清晰的解释,但在一些权威的关于法律的著作中,却采取了和《民法总则》相左的观点。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

67

页中有这么一段,“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情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义务的公民。”鉴于本书的作者是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物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可以说本书基本代表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观点。

从上述著作中,我们可以一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观点,个人工商户是以

“其他组织”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瓦坊的观点:

《条例释义》尽管权威,但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地位的阐述却值得商榷。此类书籍应当抛开学术争议,遵循《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瓦坊认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理应归属于自然人性质。

四、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何查询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财政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上述查询渠道尚不能查询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业主)失信记录通常都记入该户主(业主)自然人名下。

在学术和法律规定不明的背景下,如何查询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呢?

瓦坊以为,应当以工商户登记的户主(业主)自然人信用记录为准。

五、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投标资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与政府采购法略有不同,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自然人只有在科研项目等特殊性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

而政府采购活动中,并无对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如若把个体工商户定性为自然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不是适格主体;如若定性为其他组织,则可以不受限地参加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期待立法中能够更清晰地界定出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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