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1999-07-03 | **施行日期**:1999-07-03 | **状态**:已废止
## 概述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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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预字〔1999〕第XXX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六条**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