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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来源:** 财库〔2020〕46号

**发布单位:**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1日

**层级:**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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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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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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