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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否有权知道得分明细?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一、供应商能否查询得分明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中标的供应商常常会提出:“我能否查询自己的得分明细?” “我想知道哪个专家给我乱打分了?”

供应商不仅想知道自己是否中标,还希望了解自己在评审中的具体得分情况。

那么,供应商是否有权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得分明细,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关于得分公告的演变

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逐步完善,近年来相关政策对得分公告的规定也在不断调整。以下是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法规名称

公告内容要求

是否明确要求公布得分明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

年)

公告中标人信息、项目基本情况、评审专家名单等

❌

未明确要求公布得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

年)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

告知

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

仅告知总分,不要求明细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

年版)》

规范公告格式,未新增得分披露要求

❌

未明确要求公布明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3

年)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公告中标供应商的

评审总得分

✅

仅要求公布中标人总分,未要求明细

关键点总结:

自己的信息:

供应商有权知道自己的总分和排序。

招标方式中,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包括得分明细。

告知不等于公告,告知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

别人的信息:

采购人

/

代理机构需公告中标人的评审总得分,不包括得分明细。

非招标方式,主要是竞争性磋商中未作特殊规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公示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文件。

其他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总得分,现行规则未强制要求公告。

部分省份信息公开的力度较大,如广东规定,“规范完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

(

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

三、结论:供应商是否有权知道得分明细?

根据现行法规:

✅

供应商有权知道自己的总分和排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必须告知。

✅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总得分必须公开。

❌

供应商无权强制要求采购人提供每一项评分标准的明细(如技术分、商务分等具体扣分点)。

四、为什么会这么规定?

我国的评审制度是专家秘密评审制,评审活动只能由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织人员参加,法律赋予了上述人员对评审活动的保密义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是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大量的司法案例支持了这一观点。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粤

06

行终

302

号行政判决书中的说理过程就非常精彩:

“关于评标的细节,包括评审专家对各分项评分的形成过程,应属于不宜公开的范畴。且如果评审专家预知其评分细节在之后的投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将被投标人知晓,其独立表达自己意愿不受他人干扰的能力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亦与政府采购专家独立评审的初衷相违背。故上诉人要求南海财政局公开本次评标过程的细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实务建议:

如果供应商对评分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或投诉,若找好合适的发问方式或切入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答复时可能会提供更详细的说明。

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升透明度,主动公布更详细的得分情况,以减少争议。

未来政策可能进一步细化,随着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提升,不排除未来会要求公布更详细的评分明细。

您的项目发生过关于公开详细评分的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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