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
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
粤财采购〔2024〕13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为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在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文件审查以及合同管理,强化对项目相关人员、标的、资金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供应商的日常跟踪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强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当进一步完善关键业务环节的内控管理,加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防范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合同履约验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采购需求确定、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履行监督、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落实责任到具体机构。
二、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
(三)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内部审查机制,坚持勤俭节约、降本增效,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绩效管理。
(四)依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对于定制开发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审查工作。采购人应当选取不少于3家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
(五)合理编制采购需求。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等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查。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不得在企业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七)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必要时可通过将政务信息化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设置不同采购包分开采购等方式,避免一定领域、一定范围的政务信息系统被个别供应商垄断。
(八)确保充分竞争。采购人应当要求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政务信息系统后续改扩建及运营、维护等服务被一家或几家供应商绑定。
(九)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列明标的物详细信息(如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项目履行需要的相关人员信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严格派驻人员要求。对于需派驻现场人员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拟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为本单位员工并做出投标(响应)承诺。
(十一)加强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不得将项目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
三、强化过程监管和履约验收
(十二)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购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人员派驻、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十三)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对标的物数量、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进行核实,监督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十四)抓实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系统运行、运维及运营类的线上数据作为验收参考依据,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验收。验收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项目质量、数量、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性能情况、完工时间等进行逐一核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完毕,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
(十五)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监管。采购人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核查,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合同款。对于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六)强化采购人报告义务。采购人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串标投标、违法转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例外规定。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