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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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 一、扩大认证机构范围
为满足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需求,决定扩大参与认证的机构范围。
###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
(二)具备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源和专家队伍;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二)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认证机构名录。
### 四、管理要求
纳入名录的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确保认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