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 主要内容
### 一、公告背景
根据《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名录。
### 二、认证机构名录
列入名录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检测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三、认证要求
(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二)认证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三)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追溯。
### 四、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对列入名录的认证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其认证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