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 **施行日期**:2017-03-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 概述
(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项目;(二)以贿赂手段承揽工程项目;(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第三章 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