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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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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 **施行日期**:2011-01-08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

## 概述

(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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