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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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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 5 类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价格行为规范

上述 5 项服务价格放开后,相关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相关要求

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做好相关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2 月 11 日

【补充说明】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发改价格〔2011〕534 号等原政府指导价文件,均已随 299 号文放开及发改委 31 号令正式废止。

现行规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完全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可约定由招标人支付,也可事先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行业参考:实践中原 1980 号文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仍被很多机构作为市场议价的参考标准,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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