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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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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7-07-30 | **施行日期**:2007-07-30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办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节能产品推广使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施范围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范围的产品,采购人必须采购节能产品,不得采购清单范围外的同类产品。对未列入强制采购范围但属于节能、环保导向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

三、规范采购执行要求

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其他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以体现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政策导向。对属于强制采购范围的产品,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和合同履约环节均应落实节能采购要求。

四、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机制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动态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产品类别、执行标准、认证要求和适用范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最新清单组织采购活动。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落实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组织实施,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提高采购人员执行节能采购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政策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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