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 别名: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5-09-30 | **施行日期**:2026-01-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办发〔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产业发展和公平竞争制度安排,依法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对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明确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要求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涉及货物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组织评审时,应当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政策适用边界。
三、规范本国产品标准执行机制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国产品标准适用情形、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评审适用规则以及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对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项目,应依法落实有关价格评审优惠、资格审查和履约验收等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前后一致。
四、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