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 **施行日期**:2016-02-06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 概述
(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处置设施、设备;(四)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