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兴财采发〔2019〕1号
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打造政府采购公正廉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釆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示、备案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合法性。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积极协助采购人依法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风险应尽告知义务。
三、为明确划分相关责任,自2020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人递交《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见附件),并要求采购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的《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应随采购资料一同保存,以便后期检查。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向采购人递交《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时管理告知书》或者未签字盖章的,视为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
兴山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兴山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告知书
(
采购单位名称
)
:
贵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
,已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请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宜昌市政府采购系统(内网)中进行合同备案。
以上内容请知悉。
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附后,建议双面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