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 **施行日期**:2021-09-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745号
## 概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30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
**第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七条** 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第八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