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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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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6-11-24 | **施行日期**:2017-01-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办库〔2016〕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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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

(一)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

二、执行要求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二)因特殊需要不能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采购数量,避免重复采购和闲置浪费。

三、采购程序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采购需求。

(二)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

四、配置标准管理

(一)财政部统一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

(二)配置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情况定期更新。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

五、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对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三)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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