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的通知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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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更正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3-03-08 | **施行日期**:2013-03-08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办库〔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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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办库〔2013〕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公布。
一、第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清单。
二、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应当在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对节能产品的要求。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期以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准。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自动从清单中删除。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