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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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0-04-03 | **施行日期**:2020-04-03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库便函[20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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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
你单位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电子招投标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是合法有效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章
(一)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三)可靠的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招投标系统
(一)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二)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身份认证、签章加密、数据存储、安全传输等功能。
(三)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四、操作规范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电子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二)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投标文件。
(三)开标、评标等环节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线进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