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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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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 别名: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6-01-14 | **施行日期**:2026-02-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库〔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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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常低价的认定

投标(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或者低于项目预算金额50%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为其报价异常,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二、审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报价可能异常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在评审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重点关注:

1. 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要求;

2. 是否能够诚信履约;

3. 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

三、处理措施

(一)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二)评审委员会不得仅以价格因素决定供应商的优劣。

(三)发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试点要求

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异常低价预警和处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异常低价问题的监督检查。

(二)采购人应当将异常低价审查纳入采购文件,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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