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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央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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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中央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4-09-22 | **状态**:已废止

**文号**:财办库〔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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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特色的采购项目,可以由部门实行集中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三、执行要求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二)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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