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 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2-12-05 | **施行日期**:2013-01-01 | **状态**:未知
**文号**:财办库〔201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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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
(一)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
二、执行要求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二)因特殊需要不能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采购数量,避免重复采购和闲置浪费。
三、采购程序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采购需求。
(二)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
四、配置标准管理
(一)财政部统一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
(二)配置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情况定期更新。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
五、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对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三)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