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1-05-14 | **施行日期**:2021-05-14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库便函〔2021) 551 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审核管理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
(二)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三)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2. 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
3. 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供应情况;
4. 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和依据。
三、审核程序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采购人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接受进口产品"。
四、采购执行
(一)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接受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
(二)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采购进口产品。
(三)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严格控制进口产品的采购。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监督检查。
(二)对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审核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