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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3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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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3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03-05-14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办库〔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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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登记程序

(一)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填写登记信息。

(二)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住所地、专职从业人员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政部门不对代理机构进行事前审核,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息变更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四、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对登记信息不实的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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