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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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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5-01-19 | **施行日期**:2015-01-19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办库〔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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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前进行公示,但因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

二、公示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

(三)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七)公示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渠道

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异议处理

(一)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二)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及不采纳异议的理由随申请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六、其他要求

采购人应当将公示情况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报财政部审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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