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3-09-04 | **施行日期**:2013-09-04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财办库〔201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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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推进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中央预算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报送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二)财政部汇总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
三、配置标准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配置参考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定期更新。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基本配置参考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配置。
(三)因特殊需要超出基本配置标准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四、合同执行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和付款。
(三)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二)财政部对批量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