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1.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适用
:国防工程、军事设施、涉密科研、保密装备等。
特点
:有正式涉密认定
/
批复,不适宜公开竞争。
1.2.
抢险救灾;
适用
: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程。
特点
:时间紧急,无法按招标程序完成。
1.3.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适用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工。
特点
:就业帮扶,非市场化采购。
2.
《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
》
第九条
2.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适用
:只有唯一供应商能提供,无合理替代方案。
特点
:不存在多家竞争。
2.2.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适用
:招标人自身具备资质、人员、设备,可自行实施。
特点
:不含关联企业、子公司;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适用
:已招标确定特许经营投资人,投资人具备自建能力。
特点
:与前期招标范围衔接,不重复招标。
2.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适用
:扩建、改建、维修、设备升级,需与原工程兼容。
特点
:功能匹配、接口唯一、更换成本过高。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
2019
〕
12
号)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
直接发包
的方式进行
分包
。但以
暂估价
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适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特点
:
(
1
)未以暂估价形式存在的分包,直接发包,不用招标;(
2
)以暂估价形式存在的分包,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不用招标。
4.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
2025
〕
1358
号)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
暂估价
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
适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特点
:
相较于
“建市规〔
2019
〕
12
号”,范围限定在“工程总承包”,《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各种类型的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