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Buddy政府采购AI审查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1.

不同采购方式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1.1.

招

标方式采购

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

0%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比重为

0%

】

。

1.2.

竞争性磋商采购

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

214

号)

第二十四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30%

至

6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1

0%

至

30%

。

1.3.

政务信息系统

项目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7

〕

210

号)

第九条

请注意:这里的

30%

和

10%

为固定数值,不是区间

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30%

;

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1

0%

。

2.

其

他采购方式对价格要求

【没有比重要求】

2.1.

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以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与供应商

商定合理

的成交价格。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3.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采用

价格优先法,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4.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将

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

作为评审因素,但未明确价格分的比重。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对本页内容有疑问?

GPBuddy 基于政府采购法规知识库(1201 篇可查阅法规/问答)提供 AI 智能问答, 有法有据、引用可验。也可以直接上传采购文件做 AI 智能审查。

内容整理自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与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项目请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