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1.
不同采购方式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1.1.
招
标方式采购
的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
0%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比重为
0%
】
。
1.2.
竞争性磋商采购
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
214
号)
第二十四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30%
至
60%
;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
1
0%
至
30%
。
1.3.
政务信息系统
项目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7
〕
210
号)
第九条
请注意:这里的
30%
和
10%
为固定数值,不是区间
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30%
;
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1
0%
。
2.
其
他采购方式对价格要求
【没有比重要求】
2.1.
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以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与供应商
商定合理
的成交价格。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3.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采用
价格优先法,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4.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将
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
作为评审因素,但未明确价格分的比重。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