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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只有满足法定情形,才能组织重新评审

1.

为什么对

“

重新评审

”

的要求严格

❖

政府采购在立法上,关于

“

重新评审

”

,采用

限定适用范围的

除外

表述

:除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

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四十四条

。

❖

对

“

重新评审

”

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目的在于维护评审结果的

权威性和严肃性

。

2.

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不同情况

2.1.

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

2.1.1.

情形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1.2.

程序

❖

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

评标报告签署后,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

竞争性谈判、询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

74

号

)第二十一条

2.2.1.

情形

❖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

❖

价格计算错误

2.2.2.

其他情形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未按照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

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3.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

214

号)第三十二条

2.3.1.

情形

❖

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2.3.2.

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

未按照

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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