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只有满足法定情形,才能组织重新评审
1.
为什么对
“
重新评审
”
的要求严格
❖
政府采购在立法上,关于
“
重新评审
”
,采用
限定适用范围的
除外
表述
:除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
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四十四条
。
❖
对
“
重新评审
”
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目的在于维护评审结果的
权威性和严肃性
。
2.
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不同情况
2.1.
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
2.1.1.
情形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1.2.
程序
❖
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
评标报告签署后,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
竞争性谈判、询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
74
号
)第二十一条
2.2.1.
情形
❖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
❖
价格计算错误
2.2.2.
其他情形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未按照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
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3.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
2014
〕
214
号)第三十二条
2.3.1.
情形
❖
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2.3.2.
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
未按照
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
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