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 **施行日期**:2011-01-08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
## 概述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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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四)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优质产品的审核、复查;(三)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四)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行业归口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指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
**第六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可根据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二)对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三)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检验;(四)承担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抽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