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10 | **施行日期**:2024-05-01 | **状态**:现行有效
## 概述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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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第五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进出口秩序。
**第六条** 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的;(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