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23 | **施行日期**:2012-05-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放弃监督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的征收、缴纳情况;
(三)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监督对象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记录和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