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 **施行日期**:2023-07-20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764号
## 概述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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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