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 **施行日期**:2016-02-06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 概述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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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