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 **施行日期**:2010-05-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571号
##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 附则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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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政收支是指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等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的各种资金的收支。
## 第二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
##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