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 **施行日期**:2019-03-02 | **状态**:现行有效
## 概述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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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第六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七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供给发票。
##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