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 **施行日期**:2024-09-01 | **状态**:现行有效
## 概述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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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
##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有关中央机关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五条** 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