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 专利代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地区**:全国 |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 **施行日期**:2019-03-01 | **状态**:现行有效
**文号**:国务院令第706号
## 概述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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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三)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五名以上股东;(三)股东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取得执业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