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法规全文
法规全文
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
2011
〕
300
号
)
的
企业的登记管理部门为
市场监管部门
。
1.
非企业主体,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1.1.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
、律师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登记管理部门为
民政部门
、
律师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的登记管理部门为
司法行政部门
均不是企业
。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是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1.4.
会计师事务所
【比较特殊】
会计师事务所
是在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的企业,
适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
非
企业主体如何参与涉及中小企业政策的项目?
2.1.
货物类的采购项目
货物采购项目看的是货物的制造商,不对投标供应商主体类型作任何限制要求,
非企业主体
自然可以参与其中
。
2.2.
以
联合体形式
或合同
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事业单位不可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但可以联合体形式和分包的形式参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