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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MI证书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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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声明,以下内容为我个人观点。实务中,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尺度可能略有不同。

证书、证照能否作为评审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证书是否合法

认证类证书合法性与否主要是指认证是否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包括认证机构、认证范围等,如不符合,则该认证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

典型的如山寨协会、离岸社团等非法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评审因素。

依据外国法律出具的认证或资质,如未经我国国家认监委认定,不得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也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二、该认证条件是否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

主要是指认证条件中有无关于企业规模、成立年限、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

三、该认证与采购项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

所谓相关性,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相关性,即不构成“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并非取其字面含义,而是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

简单地讲,一个证书中涉及到了信息服务,不代表信息服务项目就与这个证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

如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中,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企业资质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将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作出此类规定的,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在该案例中要求供应商具有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而国务院在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明确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条件,即该资质由原来的行政许可事项转身为行业协会资质,不再是法定资质,不再具有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相关性。将这一资质作为资格性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四、满足该条件的供应商是否具有竞争性。

关于竞争性,我国的规定竞争性要求是原则上至少要满足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两家(如公开招标失败后两家可以经批准开展竞争性谈判)。当然,政府采购中并非仅仅满足三家就万事大吉,法律仅仅是规定了行为的底线,公共采购行为中,采购人应当鼓励支持竞争,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身行为。

回到问题,CMMI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的评审因素,可以参考上述判断标准加以甄别。

最后,请看财政部的留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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